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两个税种: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涉及税收法律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房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等。具体分以下五方面来进行税务处理。 一、推倒重置的改扩建涉税处理。 房产税则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重置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即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不一致,不包括该资产拆除掉的未计提折旧的净值。 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涉税处理。 房产税计税依据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应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已提足折旧房屋建筑物的改扩建涉税处理。 房产税计税依据则按上述第二种改扩建的情形执行,即: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应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四、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扩建涉税处理。 房产税则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五、房屋建筑物的改扩建未取得全额发票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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