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设备对外投资涉税政策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14
摘要:  问:某公司准备用旧设备对外投资,旧设备对外投资时进行了评估并有增值,投资环节及增值部分要缴纳哪些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

  问:某公司准备用旧设备对外投资,旧设备对外投资时进行了评估并有增值,投资环节及增值部分要缴纳哪些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旧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按《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等规定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旧设备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计算相应收入和成本,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已抵扣进项税的旧设备再销售可否免税? 
       
纳税人销售的旧“物”到底咋交税? 
       
销售旧设备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变化
       购入旧设备折旧如何计提 
      
企业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费? 
      
购入的旧设备及年度内未取得发票的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9]9号解读: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适用范围公布
       1.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增值税中简易征收方法总结    下载: xls 文件

        企业销售旧货税务处理刍议 
       
旧货,你为什么如此闹心! 
        
1.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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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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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只能开普票想开专用发票抵税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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