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10]77号 2010-6-9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10]9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为减轻土地增值税清算压力,均衡税款入库,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降低欠税风险,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的规定,参考近期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平均税负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 二、写字楼为3%; 三、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4%。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及上述预征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要求纳税人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分别核算,准确申报;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增值率达不到20%的普通标准住宅和确实没有增值的其他类型房地产,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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