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分包差额征税 咨询内容: 我单位承建一个项目,其中的门窗分包出去,分包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只能开出增值税发票,请问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能够差额征税吗?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总承包人建安营业税扣除的依据。 部门:安徽省地税局劳务财产处 答复时间:2015-04-28 16:19 之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全文废止] 地方政策—— 穗地税函[2011]10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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