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将受益增值税征收政策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5
摘要:  安科生物6月24日午间公告,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 6%和 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 3%...

  安科生物6月24日午间公告,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 6%和 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 3%。

  公司属于相关文件所列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依照 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

    因此公司自 2014 年 7 月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将由 6%调整为 3%。预计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税负。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小陈税务>  

 

事项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卖价/(1+3%)*2%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依照3%征收率
依照6%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依照3%征收率
依照4%征收率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简并后的新政
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简并前的旧政
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总结:财税[2014]57号文 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 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