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本公司对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梅国税处[2015]2号)提出的行政复议做出决定,维持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本公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的处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关案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
68份“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引发的一起1.7亿虚抵大案
煤炭经销公司没仓库,没运输工具,没运输费用:河南濮阳破获2.7亿元虚开发票
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会计,为什么命运这么不同?
有贸易但与实际不符,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事件概述
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本公司自2011年7月起向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宛”)购买废钢,由上海博宛包运到本公司料场,本公司质计部对入场的废钢逐车过磅验收并评判废钢等级后,按等级及本公司当期发布的废钢铁挂牌价格确定结算单价。上海博宛根据本公司的验收单及结算单价,分批次开具17%税率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间,本公司共计取得上海博宛开具的309份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与开票企业涉案发票内容一致,双方有真实货物交易。本公司从上海博宛取得的309份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 273,044,244.76 元,税额为46,417,521.64元,其中306份的进项税额46,010,279.59元分别于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认证抵扣;另3份为认证后失控票,已于2013年10月作进项税额转出,税额407,242.05元。
2、2013年1月本公司与瑞金市森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峰矿业”)签订白云石炼钢料供货合同,本公司向森峰矿业购买了白云石炼钢料4515.49吨,合同采用两票结算(即矿价、运费分别结算)。2013年8 月至2014年 1月本公司分别取得赣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伟泉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与开票企业涉案发票内容一致,双方有真实货物交易,其中 5 份已抵扣、税额34,415.82元,1份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164.41元。本公司从森峰矿业取得的上述三家物流公司开具的6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经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7 号)之规定,决定对本公司已抵扣的30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6,010,279.59元予以追缴,对已抵扣的 5 份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415.82元予以追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2007]1240 号)之规定,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本公司予以追缴的上述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收到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三明市国家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二、公司对该事件的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
在上述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案发后,经税务机关稽查、公安机关侦查及本公司自查,本公司与上海博宛、森锋矿业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上海博宛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交付废钢,并以上海博宛的名义开具与真实交易情况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向上海博宛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签订前,上海博宛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复印件,本公司经审查后认可了上海博宛的供应商资质,并与之发生了近两年的废钢铁贸易。由于上海博宛用不正当取得的与该业务无关的进项税作抵扣,被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与森锋矿业的贸易同样系真实的交易关系,并且森锋矿业委托赣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伟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
在此过程中,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工作上的故意、过失或者失职的行为。本公司作为与上海博宛、森锋矿业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有义务保证贸易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但本公司无力也无权对上海博宛、森锋矿业同其他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监督。在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得以正常抵扣的情况下,本公司无力也无权对交易对方开具的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监管,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也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在该事件中本公司为无辜受害、无端蒙受巨额损失。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防范经营风险,本公司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
1、建立纳税风险保证金制度。公司要求供应商均预留一旬合同交货金额(含税)作为纳税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供应商提供最后结算批次货款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后无息返还;
2、公司律师事务部、监察审计部、原燃料采购部门联合对供应商做尽职调查,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及相关加工生产设施与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事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按照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本公司已补缴税款合计46,044,695.41元。其中:对本公司已抵扣的30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6,010,279.59元的补缴税款部分,公司已将上海博宛在本公司的尾款893,055.94元追偿,并将向上海博宛进一步追偿,但追回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对已抵扣的5份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415.82元的补缴税款部分,本公司已从森峰矿业追偿。
以上事项,预计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45,117,223.65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haihan235:
真实情况大概是:上海博宛公司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有真实交易,开的专票也是真票,但是上海博宛公司自己的进项发票全部是虚开进来的,上海国税认定他开出的发票也算作虚开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就倒霉了,进项转出补税,但是不作为偷税处理,不加收滞纳金不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有增值税业务的企业,必须注意供应商是否合法经营,是否按照按会计制度处理,否则建议不能作为稳定供应商。风险自己承担。
涉及增值税业务抵扣链条的两个企业就一条绳子的两个蚂蚱。
一条绳子的两个蚂蚱是A和B,另一条绳子的两个蚂蚱是B和C——这样就串联起来了。
相关问题——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 <张伟>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 <刘天永>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刘忠月>
谈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列支问题 <陈海涛>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7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3]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