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南方日报 人气: 时间:2015-09-18
摘要:  茂名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浙江省温州市 5 23 林春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供的线索,依法对辖区内的茂名市富利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利高公司 )进行了立案检查。   富利高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成立,主要经营生产和销售皮鞋、皮具、皮革制品...

  茂名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浙江省温州市“5·23”林春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供的线索,依法对辖区内的茂名市富利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高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

  富利高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成立,主要经营生产和销售皮鞋、皮具、皮革制品。经查实,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富利高公司在与温州市“5·23”案某涉案企业(以下简称“温州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向温州公司汇款,由温州公司扣除5%的手续费后,再通过第三方汇回余款的方式,共接受温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624.34万元,税额106.14万元,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富利高公司的行为属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茂名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富利高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共计317.23万元的税务处理。同时,富利高公司法人代表谢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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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点评

  茂名市富利高鞋业有限公司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富利高公司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虚假的进项税发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多报进项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从而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对富利高公司的偷税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理。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认定构成犯罪。因此,司法机关理应对谢某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虚开发票不仅仅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对此,可能有人因对虚开发票行为产生误解而承担了严重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吸取教训。而且,如果纳税人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不但构成偷税行为,同时,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不但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理,司法机关还将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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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介绍

  袁森庚,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律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税务行政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专著三部,在《江苏社会科学》、《税务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级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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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被查处  接受发票需谨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税第三稽查局在对低征高扣税负偏低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南京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有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与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缜密部署、快速出击,一举打掉了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

经查,该纺织品有限公司从山东等地的小棉纺加工企业通过支付手续费形式购买虚开的进项发票,再通过向下游企业收取手续费形式对外虚开,从中赚取手续费差价。自2014年5月份成立至2015年3月期间共申报抵扣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4份,价款3117.68万元,税款406.89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3份,价款2451.86万元,税款416.81万元。目前,目前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已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主要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全力抓捕也已落网案,下一步将对受票企业进行全面协查,追缴被抵扣的税款,最大程度挽回国家损失。

从该案查处的情况来看,生产经营企业要特别注意防范材料采购环节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一家企业销售的实现往往是另一家企业采购的完成,如果生产企业与上游供货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或者采用招标的形式,由供货企业直接向生产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付款,按照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一般不会涉及虚开发票问题。但是,有的企业采购行为往往是通过采购员来实现的,生产企业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采购员在寻找货源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当采购员找到货源并洽谈好价格后,生产企业将货款汇出。正规渠道是将货款汇到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而有的企业却将货款划拨到采购员的信用卡上,由业务员支付。如果采购员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采购商品,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不索取专用发票,而是从非法的“开票公司”购买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从A公司进货却使用B公司的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对验收的商品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企业是否一致并不知情,认为票、物相符,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随之产生。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企业对大宗采购业务应采用银行存款结算,购销汇款要针对企业收付,不能针对业务员的信用卡。要严格规范业务员行为,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嫌利用虚开发票牟取私利的业务员,企业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如果对业务员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姑息迁就,最终只能是承担被追究的法律责任。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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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7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3]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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