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2014-10-15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税屋附件下载: 1-2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现解读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 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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