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提供租赁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是按次征收还是按期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个人按次还是按期缴纳营业税,要依据合同确定。合同约定该项收入按月计算或超过一个月(含)的,为按期;没有合同、一次性、临时经营等,均按次处理。 问: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尚未提供建安劳务,但已取得工程预付款,问营业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该公司收取上述款项时即负有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将政府征用该单位土地所换发的土地权益书转让给另一企业,问该行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税范围的规定,土地权益书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问: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号)规定:“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属于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该电信单位应以其提供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第十八条十五款的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认定与考核制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并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问:对个人取得的酒店式公寓,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收入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个人取得的酒店式公寓,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属于经营性住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具体视所签订的合同而定。 问:企业给员工报销子女的托儿所学费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3.托儿补助费。”因此,国家规定标准的托儿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外的以托儿补助费名义报销的费用不属于不征税范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将承租房屋发生的费用(装修)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问:企业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折旧而未计提的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