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广州地税 作者:广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3-10-29
摘要:广州市一家企业的财务小敏咨询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 企业结业清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详细的回答了小敏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一家企业的财务小敏咨询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企业结业清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详细的回答了小敏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放心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所得税清算相关政策——
      
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文:企业清算所得财税政策分析
       
解读财税[2009]60号: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新政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四大变化
      
外资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国税函[2009]3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税所[2009]112号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本 ...
      
被合并企业在清算时是否要将搬迁收入计入清算所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61号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咨询台
  1.企业兼营增值税与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确定享受小微企业不足2万元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额及营业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官方解读——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广告业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仍需要在地税申报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全文废止]的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法规——财综[2013]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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