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纳税申报安排 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调整后的申报表及附表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如涉及2014年11月成品油消费税补充申报等事项,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所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及附表相应废止。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 同时,为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公告》调整了纳税人填报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的表样及内容;同时,对纳税人应建立的《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进行了修改调整,作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管理的基础性备查资料。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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