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条款理解的最高准则

来源:haihan235 作者:haihan235 人气: 时间:2010-12-09
摘要:所有的税收条款必须遵守“税收立法五原则”如果不符合则属于无效条款,面对所有涉税事项必须以“税收立法原则”为判断基础。就象会计上一样,不管什么经济业务的处理必须遵守“四大假设八个基本准则”一样。

某东北的老太太在北京有一处房产出租给某公司。老太太不能常常来北京,要求某公司一次缴纳3年的租金,某公司要求提供发票,老太太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业税按3年计算没有问题,但是房产税怎么征收成了问题:

A认为应该按年征收,理由是原文条款规定的。

B认为应该一次征收,理由是根据纳税必有资金原则,现在老太太有资金。根据税收效率原则,次年老太太不可能专门到北京缴纳这个税,税务机关也不可能跨省去征收。因此应该一次性征收。

意见传递上省局,经过和总局讨论,基本同意B的建议认为从租的不适用于按年征收,因为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各地自己有这个权力。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所有的税收条款必须遵守“税收立法五原则”如果不符合则属于无效条款,面对所有涉税事项必须以“税收立法原则”为判断基础。就象会计上一样,不管什么经济业务的处理必须遵守“四大假设八个基本准则”一样。
  
如,115号文(税屋备注:国税发[2008]115号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个税法》应该收,但是根据税收效率原则,无法征收,最终还是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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