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东北的老太太在北京有一处房产出租给某公司。老太太不能常常来北京,要求某公司一次缴纳3年的租金,某公司要求提供发票,老太太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业税按3年计算没有问题,但是房产税怎么征收成了问题: A认为应该按年征收,理由是原文条款规定的。 B认为应该一次征收,理由是根据纳税必有资金原则,现在老太太有资金。根据税收效率原则,次年老太太不可能专门到北京缴纳这个税,税务机关也不可能跨省去征收。因此应该一次性征收。 意见传递上省局,经过和总局讨论,基本同意B的建议认为从租的不适用于按年征收,因为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各地自己有这个权力。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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