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2
摘要:2009年2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一、2009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

  十一、2009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十二、2009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

  《意见》指出,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十三、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

  《通知》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补充明确。内容为通知中“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十四、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通知》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十五、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45号)。

  《通知》明确2009年,税务机关将重点开展38项税收工作,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将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继续细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

  十六、2009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通知》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十七、2009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

  《通知》明确,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十八、2009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

  《通知》明确,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十九、2009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

  《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办法》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二十一、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

  《复函》指出,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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