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附件调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5-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区(地区)税务机关”。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本法规附表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和废止:(一)增补产品类型为“平汤叶湿皮”“平汤叶半干皮”和“平汤叶干皮”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二)废止产品类型为“黄豆酱(由大豆、标粉制造)”和“干黄酱”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豆制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豆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豆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2)执行。 二、对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 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产品类型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一次性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对上述进项税额应转出额总额及分期转出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的上述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四、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其扣除标准的,相关资料的报送及审核要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照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六、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七、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区)财政局要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市国税局和市财政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全市统一的豆制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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