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上限提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09
摘要:继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关注扩围后的优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继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关注扩围后的优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意味着更多小微企业将降低税负,有助于更好激发小微企业活力。

早前报道——专家称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提至10万元较合理 

政策链接——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附   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文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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