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发生医疗保险应记哪科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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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1
摘要: 问:2008年企业发生的医疗保险应记哪一个科目? 答:《企业财务通则(2006)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
问:2008年企业发生的医疗保险应记哪一个科目?
答:《企业财务通则(2006)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规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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