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其主要目的是:初步了解同期资料的准备情况,税务机关的最终目标是希望企业准备一个合规的资料。
在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1. 准备过于仓促,未严格按法规的要求;
2. 多数报告偏重于验证利润率的合理性,忽略企业本身经营策略、功能风险分析说明和分析;
3.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的选择说明不够,定价原则中未提及境外总部给予的利润空间;
4. 可比公司的选择差强人意;
5. 无形资产交易(如:融资、技术等特许权使用费、研发费用等)的分析过于简单;
6. 未提及中国市场溢价、劳务成本节约等中国企业的归属问题;
7.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成本费用划分问题;
8. 针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未单独分析;以及
9. 忽视股权交易的分析等。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对于关联交易的描述过于简单,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无形资产交易的分析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于关联无形资产交易尤为关注,如:技术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关注:支付基数、支付比例、支付条件、支付年限等。
2、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成本费用的划分
建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尽可能的单独记录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情况。如果不能合理划分,建议选用合适的拆分原则。
3、忽视股权交易的分析
虽然国税发[2009]2号文中只提及: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许可和使用、劳务提供、融通资金,并未提及股权交易,但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精神,税务机关十分关注股权交易。
法规解读——
国税函[2009]698号文,趋势还是特例?
关于股权转让中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由国税函[2009]698号想到的
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于境外PE/VC的影响与分析
境外PE/VC需要高度关注国税函698号文及相关政策趋势
国税函[2009]698号政策解读: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
4、“抵消交易”的可能性
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交易与支付价款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进行分析时,将还原抵消交易,分别评估。如:企业不支付技术使用费,同时销售交易价格远低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此时税务机关可能怀疑企业存在“抵消交易”。
税务机关在进行同期资料检查时,认为企业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存在一些问题:
通常选用利润水平较低的可比企业,以证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四分位空间选择过大(中位值很低)大量篇幅集中在可比验证;
企业可比性分析的过程过于简单,无法反映出可比公司删除的具体原因;
可比公司的选取中,过于忽略产品的相似性;
企业使用的可比公司财务信息,来源非上市公司或税务机关不认可的数据库中的资料;
部分企业的利润水平,低于可比公司四分位区间的下四分位值;
企业特殊因素分析或差异性调整分析略有牵强,不符合具体的经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