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关于公布近期汇算清缴中咨询较多的问题及解答意见 为指导各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及时准确解答基层和纳税人在汇缴中遇到的问题,现将近期我们接到较多的咨询问题及答复情况集中整理出来,现下发,供各地参考: 2、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申报问题。 问:分支机构无法进行汇算清缴是什么原因? 问:总分支机构季(月)度申报是否录入《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问:汇算清缴财务报表报送范围和网上未填报如何处理? 4、问:建筑安装企业在地税开票随征所得税是否准予以抵扣问题? 企业携带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票等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在【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模块录入随征税款后,企业可在季度申报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中填入该笔税款。 相关政策—— 1、问:小微企业纳税人因上年亏损未在汇算清缴期间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事后被税务机关检查需补缴税款时,能否补充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2、问:2014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在季度预缴时就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3、问:收到财政局给予的固定资产补助款和其他补贴,是否可以列入不征税收入,不需缴纳所得税? 4、问:公司预提的12月份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请问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么? 一、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不属于此范围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所以在汇缴申报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他查账企业应同时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详见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执行措施: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需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可登录安徽省国税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平台”图标,也可以直接登录http://ahnsfw.aisino.com),进行报送;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相关电子信息。纳税人在申报时,不仅要查看汇缴申报模块,还要关注关联业务申报模块。税务机关工作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短信、微信、电话提醒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对上述纳税人在申报和报备纸质资料时,要对其是否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进行把关。对赴厅申报的企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相关电子信息的,大厅录入人员应将关联业务往来模块数据导入,否则会造成无此数据。税源管理部门或审核部门要梳理2013年度已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或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情况,逐一审核上述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保证填报数字的准确性。对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2、问: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在以后年度出售,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如何冲减研发费用? 二、现将近期在汇算清缴辅导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和疑点列出,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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