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中咨询较多的问题及解答意见

来源:合肥市国税局 作者:合肥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5-11
摘要: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关于公布近期汇算清缴中咨询较多的问题及解答意见 为指导各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及时准确解答基层和纳税人在汇缴中遇到的问题,现将近期我们接到较多的咨询问题及答复情况集中整理出来,现下发,供各地参考: 1...

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关于公布近期汇算清缴中咨询较多的问题及解答意见

为指导各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及时准确解答基层和纳税人在汇缴中遇到的问题,现将近期我们接到较多的咨询问题及答复情况集中整理出来,现下发,供各地参考:
1、问: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只适用高新技术企业?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项普惠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国税发〔2008〕116号),不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

最新政策——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申报问题。
问:总机构无法进行汇算清缴是什么原因?
答:近期出现部分总机构无法汇算清缴的问题,很多是由于基础资料填写不全,请进入“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维护预算级次及科目,绿色条都为必填项。成员企业信息需进入税务登记模块维护其分支机构基础信息。

问:分支机构无法进行汇算清缴是什么原因?
答: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前,请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维护预算级次及科目。

问:总分支机构季(月)度申报是否录入《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机构在每年第一次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系统会提示需录入《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纳税人录入后,汇算清缴时无需再录入。
分支机构在每年第一次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系统会提示需录入《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然后才能填写主表,以后季(月)度申报,系统将出现分配表,只需填写本次分配金额,即可生成主表。

3、问:汇算清缴财务报表报送范围和网上未填报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可以不报送。个别纳税人网上申报未报送财务报表的,请到大厅申报送电子版财务报表和纸质资料。

4、问:建筑安装企业在地税开票随征所得税是否准予以抵扣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企业携带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票等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在【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模块录入随征税款后,企业可在季度申报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中填入该笔税款。

相关政策——
国税函〔2010〕39号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跨省新成立的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问:小微企业纳税人因上年亏损未在汇算清缴期间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事后被税务机关检查需补缴税款时,能否补充办理备案手续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所以上述情况不能补充办理备案手续,无法追溯享受以往年度税收优惠。

2、问:2014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在季度预缴时就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备案?
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3、问:收到财政局给予的固定资产补助款和其他补贴,是否可以列入不征税收入,不需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则应将固定资产补助款和其他补助补贴款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4、问:公司预提的12月份工资在次年1月份发放,请问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么?
答: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的扣除界限,以当年截至12月31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未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一、问题解答
1、问:对企业关联业务申报有何规定?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业务申报过程中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报送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不属于此范围的纳税人可暂不报送。所以在汇缴申报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他查账企业应同时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详见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执行措施: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需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可登录安徽省国税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平台”图标,也可以直接登录http://ahnsfw.aisino.com),进行报送;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相关电子信息。纳税人在申报时,不仅要查看汇缴申报模块,还要关注关联业务申报模块。税务机关工作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短信、微信、电话提醒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对上述纳税人在申报和报备纸质资料时,要对其是否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进行把关。对赴厅申报的企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使用总局采集软件报送相关电子信息的,大厅录入人员应将关联业务往来模块数据导入,否则会造成无此数据。税源管理部门或审核部门要梳理2013年度已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或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情况,逐一审核上述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保证填报数字的准确性。对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2、问: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在以后年度出售,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如何冲减研发费用?
答: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若样品在以后年度出售,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应冲减该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直至冲减为0,如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已在以前年度扣除,企业应做纳税调整。

二、现将近期在汇算清缴辅导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和疑点列出,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参考。
(1)增值税年度申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有差异,未按规定进行调整或报送差异原因说明;
(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按损益表上的利润进行减免而不是按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进行减免造成差异;
(3)企业财政补贴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但计入不征税收入;
(4)残疾人工资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及资产损失备案资料不全;
(5)无形资产中的土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6)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而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7)固定资产折旧未按照税法规定年限计提,多计提折旧;
(8)营业外支出中的滞纳金、罚没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注:不包括海关滞报金);
(9)捐赠支出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
(10)计提工资实际未发放未作调整。
(11)纳税调整中列入“其他”调整项目的,未附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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