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土地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靳万一 人气: 时间:2013-08-24
摘要:案 例 甲公司南厂有一块土地与A中学接壤,A中学有一块土地与甲公司接壤。现经土地局行政协调,两家置换土地。两家原有土地是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甲公司南厂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账面价值100万元(原值1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400万元...

案 例
甲公司南厂有一块土地与A中学接壤,A中学有一块土地与甲公司接壤。现经土地局行政协调,两家置换土地。两家原有土地是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甲公司南厂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账面价值100万元(原值1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400万元;A中学原地上房屋建筑物,经评估价值为192万元。置换地价通过土地局结算,即:甲公司先将置换的A中学土地价款192万元上交财政账户,A中学也先将置换的甲公司土地价款400多万元上交财政账户。然后,市财政再将甲公司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价款400多万元用为补偿返还给甲公司,将A中学原地上建筑物价款192万元作为补偿返还给A中学。甲公司会计询问:甲公司与A中学置换土地,涉及交啥税?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问题解析
这种置换土地方式实质是:国家先收回两单位原占用土地,然后再分别出让给甲公司和A中学,让甲公司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192万元,A中学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400万元。最后,市财政再给予甲公司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400万元、给予A中学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192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公司置换土地应作如下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置换回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支付款凭证作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原A中学一块地)19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2万元

税务处理:
根据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960元(192万元×5)

二、归还国家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文件和收款凭证作会计分录:
1、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10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150万元

2、收回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    4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3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300万元

税务处理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规定,甲公司将土地归还给国家收回的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规定,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不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同时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财政返还价款指明专项用途,即专门用于建造办公楼及建筑物。假定建造办公新支出500万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收到财政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400万元

建造办公楼及建筑物时: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10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150万元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 400万元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400万元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及建筑物600万元(其中400万元不能提折旧)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2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400万元

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规定,甲公司接受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土地可不缴纳契税。     

作者单位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