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不少非营业组织的财务人员咨询免税资格和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胡说财税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区别。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及各地相关部门依据123号文制定的各种文件,比如《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等文件。 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并非所有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只有上述列举的项目才能作为免税收入,该税收优惠还需要在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做备案方可享受,以深圳市为例,备案问题可详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可以这么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只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利益有关,与捐赠者无关。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从上述规定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一是捐赠的用途必须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中的四种范围,二是企业税前必须营利,且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限额内扣除;三是捐赠支出必须通过“中间对象”来实现其公益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作为公益性捐赠的中间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践中容易辨认,有着严格的设立和审批等程序,无需由税法再予以具体明确。但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征管上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条件,规定相对较为严格且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实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均会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明确告知纳税人,通过哪些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能够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解决了捐赠方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作出公益性捐赠,应当向该团体索取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并加盖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据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两种不同的资格认定,各有不同的作用,前者属于税收优惠管理上的前置条件,只有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才能享受财税[2009]122号列举的免税收入待遇;后者则可以说“为他人作嫁衣裳”,企业除了向县级以上政府以及部门捐赠外,只有通过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才能按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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