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93号、财税[2014]94号、财税[2014]96号:部分消费税政策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8
摘要:一组消费税相关政策 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

一组消费税相关政策——

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税[2014]96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29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保证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工作平稳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安排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变化涉及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系统等一系列调整工作。由于目前已临近纳税申报期,为便于纳税人顺利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公告》对所属期为2014年11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做出了过渡性安排,即:

    纳税人以调整前税率填报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调整后税率填报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至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以上述两个时段的纳税申报表为基础,通过《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汇总填报2014年11月全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所有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均以纸质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将另行公布。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税款抵扣管理
  纳税人在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前和调整后外购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对不同时段购进的应税油品,按不同税率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款。

    为统一政策执行尺度,《公告》明确以外购应税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并以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依据,确定计算可抵扣税款,即:

    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调整前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抵扣;外购应税油品取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抵扣。    同时,《公告》进一步强调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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