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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协定中的海运、空运条款中都有互免税只是涉及的所得税的互免。因此,海运、空运公司代表机构在华申请营业税免税则要看我国和其总机构所在国政府是否签订有互免流转税的规定了,如果没有,代表机构则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比如,我国和韩国就在议定书中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双方认为:中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韩国企业免予征收营业税;韩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免予征收增值税。
代表机构申请这一类免税待遇仍应按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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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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