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3]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02
摘要: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3]86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本法规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随军家属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一) 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 《通知》第二条的“个体经营”是指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三)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计算方法: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二、关于纳税人差旅费标准问题

  (一) 差旅费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并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限额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差地在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的每人每天150元。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550元提高到8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2日



  一、为什么要调整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答:我区原来的差旅费标准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制定的。文件规定,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限额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出差地在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的每人每天150元。这样的标准显然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纳税人业也多次反映,希望修改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二、差旅费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保证税收费用扣除标准的统一,我们依据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07]44号)的标准,着重对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修订: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按《办法》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合并成一个标准进行确认,即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首先允许凭合法凭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因为城市间的交通费用,特别是跨省之间的交通费往往额度较大,如果在包干总额内核算显然不合理;其次,包干费用限额内容包括住宿费和出差补助,其中住宿费取《办法》中规定的三档标准中的第二档,即每人每天220元,出差补助则是按前款的规定标准确定。因此,包干的限额即为: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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