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按公允价值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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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9
摘要: 问:我是一家非上市的房地产企业,持有国内一家上市公司(A股)的股份,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被投资方的价值变化来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 和利润?因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化幅度较大,我们是否也要随之经常调整呢? 答:(1...
问:我是一家非上市的房地产企业,持有国内一家上市公司(A股)的股份,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被投资方的价值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利润?因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化幅度较大,我们是否也要随之经常调整呢?
答:(1)新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正式发布,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央企也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其它企业鼓励执行,逐步完成新旧准则的过渡。贵公司如果仍在执行旧的会计准则,那对于这部分投资来自价值及股价变化的影响,只需要在期末考虑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即可。
(2)如果贵公司已经在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了,您没有提到上述持有的这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如果能够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且准备长期持有,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在该投资持有期间,根据贵公司对该上市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期未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规定确定及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且计提以后不允许转回。
(3)如果贵公司持有的这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那就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核算。贵公司应该根据投资策略及风险管理要求,将该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以上提到的公允价值就贵公司持有的这部分投资而言,我们认为可以理解为该上市公司的挂牌交易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中指出: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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