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也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啦!”这几天,本市众多小微企业主相互转发这个重大利好消息。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范围不断扩大 企业一季度没享受到怎么办 由于该项税收优惠新政是4月份推出的,很多小微企业主表示他们一季度没有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该怎么办呢?市国税局相关人士回答说,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一季度没有享受或者没有完全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计算,涉及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时统一退还。 在采访中不少小微企业主告诉记者,降低所得税纳税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但“仍不解渴”,希望能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新政前后一笔账 2013所得税 2014所得税 ¥省1万元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 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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