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2002]175号 2002-12-1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七款废止。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在《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号)文件基础上,现将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征管情况的实际和具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措施,努力做好2002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各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工作。 各局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成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统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落实。 二、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监控,做好基础工作。 各局要以这次汇算清缴工作为契机,针对日常征管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基础信息和其他各项基础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核对工商营业执照,进行一次管户范围的清理,进一步核实企业性质,防止丢户、漏户,从而确定适用税收政策,明确征收办法,并做到善于运用计算机手段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 三、加强宣传辅导,做到政策明确、程序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局一方面要加强对一线征管干部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局可根据实际征管现状,采用多种有效方式进行辅导、培训、宣传,包括办班辅导、印发辅导材料、网上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做到宣传辅导不留死角。 四、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各项审核工作 各局要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认真审查核实,有必要的可与检查部门协调,对其进行检查核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对具有一定规模但经营亏损的企业更要着重审核,到户检查,审核面要求不能低于亏损户总数的50%。 五、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明确的业务政策问题: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财务核算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方能弥补。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而自行弥补亏损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整并在当年不能进行弥补亏损。 (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提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或“合法的证明材料”,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出具的审核证明。 (四)《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平均数的3倍”废止,按照市政府《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执行。 (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按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帮助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为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方式创造条件。 (七)[条款废止]对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各局根据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只对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鉴定调整。 六、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清。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完成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税务审核处理工作。 (二)汇算清缴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局要及时搜集、分析、反馈。市局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阶段性汇算清缴工作汇报会,并将反馈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数据核实及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建议一并以书面总结形式于2003年4月15日前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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