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是突破地域空间,延续产业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简便快捷的首选途径。外来的经营,无疑又会为当地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起到拾遗补缺、加砖添瓦、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在涉税手事宜上,切忌在报验登记上犯糊涂、出差错。 税收征管法规上所称的外出经营,也叫异地经营,是指在A县(市)的纳税人临时到B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B县(市)被税务机关称之为外来经营。在外出经营的涉税管理上,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12各月内),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谓的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种方式。作为税收征管的起步程序或首起环节的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需要下列步骤和程序: 首先,向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需要查验的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证件或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其次,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对于销售货物的纳税人,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经实地查验后予以登记;对于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另外,自2006年10月1日执行的《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有下列具体的新要求: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第三、核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当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但对于在异地从事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纳税人的注销,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不办理或不能出具《外管证》而异地经营的纳税人,应分别承担下列法律责任或后果: 2、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4、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5、无权取得经营地发票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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