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但已实际使用楼宇应缴房产税 2014年07月16日 江苏省无锡地税局 案情简介: 根据以上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追缴该企业2011年、2012年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同时提醒企业,以后年度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及时缴纳房产税,充分把握税收政策,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相关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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