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但已实际使用楼宇应缴房产税

来源:无锡地税 作者:无锡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7-21
摘要: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但已实际使用楼宇应缴房产税 2014年07月16日 江苏省无锡地税局 案情简介: 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在 在建工程 科目借方期初余额记载 委托建造办公楼...

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但已实际使用楼宇应缴房产税

2014年07月16日                  江苏省无锡地税局

案情简介:
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在“在建工程”科目借方期初余额记载“委托建造办公楼”11456万元,该办公楼共有10层,已实际于2010年11月投入使用,其中,该企业自用9层,对外出租1层。一直未结转固定资产,亦未缴纳房产税。

根据以上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追缴该企业2011年、2012年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同时提醒企业,以后年度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及时缴纳房产税,充分把握税收政策,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条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相关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相关案例——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临时售楼处也应缴纳房产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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