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行字第8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处理意见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70-01-01
摘要: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对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应与税款银行贷款同样处理的问题经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联系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就是说,即:对于破产工商户拖欠的保险费不应与税款和银行贷款同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处理意见的函

法行字第8840号       1954-09-29

天津市人民法院:

  1954年7月28日(54)二庭办字第84号请示报告,已收悉。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对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应与税款银行贷款同样处理的问题经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联系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就是说,即:

  对于破产工商户拖欠的保险费不应与税款和银行贷款同样处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并已将这意见抄致天津分公司。

  税 屋附件:[54]财税方字第63号 财政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1954年9月29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