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税务机关在检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要求冶金矿山(也称高危企业)和煤炭企业对检查所属期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以下简称“两费”)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而不管是哪一纳税年度。殊不知,国家已明确在法定时间内提取未使用的“两费”可结转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煤炭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前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可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直至余额为零时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此前已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先用于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可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为止。 因此,相关企业在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实施前计提、并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两费”,未使用完且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用完后再执行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规定。 例如,某企业2012年12月31日尚有按规定提取未使用的维简费160万元,2013年度已使用60万元,则对剩余的100万元可继续结转到2014年及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必对该企业201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用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上述“两费”进行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维简费”简介—— “维简费”一词来自《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一条“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在煤炭生产企业用得比较多,该部分资金相当于折旧。 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使用范围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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