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更名后须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叶静 许曦原 陆晓红 人气: 时间:2014-04-08
摘要: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在办理名称变更后,一般都会重新制作新的公章,往往容易忽视发票专用章的更新,部分用票单位贪图方便,直接使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却不知道这样的粗心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

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在办理名称变更后,一般都会重新制作新的公章,往往容易忽视发票专用章的更新,部分用票单位贪图方便,直接使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却不知道这样的粗心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凡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更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地税的征管系统会根据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及时调整发票在线系统中收款方的名字。

更名的单位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如果不重新刻制新章,继续使用印有旧名字的发票专用章,就会出现盖章单位与收款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虚开发票的,最高可以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为此,市地税局提醒: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完成地税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专用章备案。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票管理办法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比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0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的公告
 
粤国税发[1996]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地税发[201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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