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在办理名称变更后,一般都会重新制作新的公章,往往容易忽视发票专用章的更新,部分用票单位贪图方便,直接使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却不知道这样的粗心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凡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更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地税的征管系统会根据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及时调整发票在线系统中收款方的名字。 更名的单位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如果不重新刻制新章,继续使用印有旧名字的发票专用章,就会出现盖章单位与收款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虚开发票的,最高可以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为此,市地税局提醒: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完成地税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专用章备案。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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