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二、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维简费的所得税处理? 考虑到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其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原则应该一致,为保证政策公平,公告将26号公告的处理原则扩大到所有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鉴于26号公告仍然有效,因而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26号公告。 三、《公告》发布前,非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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