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07-1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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