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定

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4-08-07
摘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12366 2014-05-13 问题:我公司一名日本人于2012年至2014年3月份在我公司任职,于3月末回国,请问该外籍人2014年1...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12366          2014-05-13

问题:我公司一名日本人于2012年至2014年3月份在我公司任职,于3月末回国,请问该外籍人2014年1-3月份一个纳税年度内不满183天,这三个月取得的境外工资由境外雇主承担的已经交个人所得税了可否退个人所得税。

答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因此,如果该个人在2014年度确定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不满183天,那么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相关政策——
外籍人员取得收入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分析     外籍董事及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解读
国税函发[1995]125号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

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须分段计算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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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其税务处理   <钟华志
雇主负担年终奖个税应并入雇员所得纳税 <何晓霞 马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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