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4]11号 2014-07-0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主体为总机构及其所属市分公司(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市分公司下辖的县(市、区)自营营业厅(点)并入市分公司统一纳税。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税项目的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已按月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适用上述方式的应税项目,是指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其他应税服务。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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