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十一、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十二、近年来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何成效?下一步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扣缴税款43.10亿元,人均缴纳税额11.84万元,其中预扣个人税额最高的为1亿多元,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91%。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源管理。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度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35%,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此外,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和股权变更涉税信息传递的税源监控。三是积极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非法人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每年均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布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堵塞税收漏洞,减少了收入流失。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十三、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地税部门正在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答: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地税部门的相关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同步展开。重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一是已经着手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软件的修改改进工作。由于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涉及的范围较广,要求地税部门必须对现有的征管软件进行较大的修改。地税部门正按照优化服务,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使用纳税申报软件的总体要求,进行软件的修改工作。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地税部门纳税申报网站(http://dec.qdds.net)和办税服务厅相关的告知内容。 二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地税部门将加强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政策解读,有关法律文件都及时刊载在青岛地税网站(http://www.qdds.net),各征收单位也将利用直接面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优势,做好辅导工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税款计算方面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2进行咨询。 十四、个人所得税修改后,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应将其收入信息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答:建立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是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目标,即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发展,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作为支撑,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随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制度的建立,税务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信息在各阶层个人的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个人置业、出国、信用、保险理赔等方面广泛应用,低收入者的收入信息关系到能否享受公共福利保障。因此,无论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都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支付给个人的任何所得,都应按规定进行扣缴明细申报。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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