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废止] 税总函[2015]384号 2015-07-15 税屋提示——依据税总函[2017]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4月23日起,本法规附件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要求,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已列为其他权力事项。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的各种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核定,核定比例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国税局在接到市国税局上报的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后,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 三、省国税局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将所有已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四、省国税局要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一是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措施。二是按时完成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和核价情况上报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达到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且尚未核定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税 屋附件:[附件废止]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