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进行了资产重组。在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有的货物发生多次转让行为,请问该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前提,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包括债权债务)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官方解读——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早前相关政策解读——
资产重组营业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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