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具体规定 1.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这里购买的专用设备,不仅包括新设备,也包括销售方已使用的专用设备。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受让方可以按照购置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受让方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购进的已使用设备也可抵扣进项税额,其购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相应也不应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2.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上述情形中,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就应包括在设备投资额中。
3.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这里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实际上是包括增值税的。比如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设备,而销售方未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销售方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购买方购买销售方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方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与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明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