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高培林 赵新贵 人气: 时间:2010-07-31
摘要: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具体规定...

        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具体规定
  增值税转型前,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当然就构成其投资额,在会计核算上,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一般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用途如果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其购置上述设备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就不能作为可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会计上也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增值税转型后,也不是所有企业购买所有的专用设备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对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进行了界定。 
        财税[2008]170号的解读:实行增值税转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解读财税[2008]170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 
       
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解读 

  1.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这里购买的专用设备,不仅包括新设备,也包括销售方已使用的专用设备。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受让方可以按照购置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受让方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购进的已使用设备也可抵扣进项税额,其购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相应也不应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2.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上述情形中,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就应包括在设备投资额中。

  3.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这里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实际上是包括增值税的。比如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设备,而销售方未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销售方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购买方购买销售方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销售方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会计与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会计上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的投资额往往不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仅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而且包括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而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如某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套节能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另支付运输费、安装调试费5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10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22万元。该节能设备会计入账价值为105万元,而税法上该设备的投资额为100万元。

        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明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 

   
相关政策——财税[2017]71号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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