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须留意相关要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8
摘要:  国务院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调整提高到10万元,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务院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调整提高到10万元,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首先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明确的范围。同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能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能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能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时,应注意“平时”和“汇算清缴期”两个统计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还有,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从而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计算。根据此文件,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应属于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而且财务核算要规范。特别是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刚好超过税收优惠临界点的,不能多列开支、少列收入,从而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擅自调整到临界点以内。同时,在享受优惠政策前,还应事先上报减免税备案资料,准确区分新、旧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与期限。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

附   录——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解读——小微企业汇算清缴六大事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