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范围。目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近尾声,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也即将开始,但仍有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帮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我们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是尽快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不要轻易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二是在办妥备案手续后,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数据填写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经申报过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三是在2014年度的预缴申报中结合上年和当年的实际情况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下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办法进行一个简要介绍,以便企业更好地熟悉相关政策、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税率 之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只为10%。 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23号文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扩大了优惠的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无论是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程序由原来的事先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三)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应按上述口径对照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怎么操作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处理方法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二)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规范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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