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的销售按混合销售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19
摘要: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含家电),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含家电),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相应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屋(含家电)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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