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老板因朋友情谊,以A公司名义替无业务关系的B公司担保银行贷款,后B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A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并在税前扣除该赔款支出。 税务局检查时,判定A公司的银行赔款不得税前扣除。 税官提醒: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相关案例—— 一年前,某私营纺织企业负责人因私人原因替一家与该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的金属制品企业担保,帮助其取得银行贷款150万元。现该金属制品企业因经营不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了纺织企业的存款。纺织企业咨询,这部分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纺织公司提供的担保为公司负责人出于私人原因,且与被担保人无任何相关的业务往来。 因此,该笔担保形成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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