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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6)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07
摘要:三、年金的个税所得税递延纳税规定 企业年金 的递延纳税规定,包括什么所得递延、什么时间递延,什么时间纳税等若干问题。 (一) 什么所得递延纳税 可以递延纳税的所得包括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年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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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金的个税所得税递延纳税规定  
  企业年金的递延纳税规定,包括什么所得递延、什么时间递延,什么时间纳税等若干问题。  
  (一) 什么所得递延纳税  
  可以递延纳税的所得包括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运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二)什么时间递延纳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三)对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奖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等。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677元,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
  
  (四)什么时间征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年金时,是全额征税,不得扣除费用扣除标准。
  
  (五)年金中既有纳过个税的,又有没纳过个税的,如何征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103号文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由于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个人在103号文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103号文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103号文规定的方式纳税。如果是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按103号文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分摊已经交过个税的年金,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103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