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4)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07
摘要:五、 年金缴费方式的筹划 年金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每月或每季缴纳,也可以是每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呢? 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工作量,二是税收负担。从工作量的角度考虑,肯定是半年或一年缴费的工作量...
五、 年金缴费方式的筹划 年金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每月或每季缴纳,也可以是每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呢? 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工作量,二是税收负担。从工作量的角度考虑,肯定是半年或一年缴费的工作量小。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该根据员工的收入水平和缴费的规模测算不同方式的税负水平。假定在12月份缴纳全年的年金,全部年金都从12月份的工资中扣掉,有可能出现差额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的情况,这就可能不如平均到每个月中缴纳,可以更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六、 年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扣除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应该是当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才可税前扣除,如果只为部分中层或高管缴纳年金,是不能扣除的。 作者单位: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王冬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