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版《个人所得税法》已体现“出售住房所得征收20%个税”政策

来源:财经网 作者:王熙喜 人气: 时间:2013-04-13
摘要:4月11日,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著名会计教授李若山在一个会议间歇告诉《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新 国五条 规定出售住房将征收20%个人所得税,并非新近创设,早在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就已有明确规定。 政府应该向个人合理的解释这一信息,以免公众误读...

4月11日,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著名会计教授李若山在一个会议间歇告诉《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新“国五条”规定出售住房将征收20%个人所得税,并非新近创设,早在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就已有明确规定。

“政府应该向个人合理的解释这一信息,以免公众误读”,李若山表示,“企业所得也要征税,道理是一样的。”

汉宇地产市场部经理付伟提供给《证券市场周刊》的资料也显示,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包括工资、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房产转让属于财产转让,”付伟解释,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版,“只是在1998年取消单位福利分房的房改前,几乎没有个人房屋买卖,以后又被人遗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牛方兴律师告诉记者,中国法律不可谓不健全,可惜的是很多法律根本没有执行。

据付伟提供的资料,1999年《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明确征税办法及免税条件: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退税;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免税。“此时征税办法出台,但很难操作和有效征税,”付伟表示。

2006年《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修改了征税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能核算原值,法定征税,差额的20%征税;不能核算原值的 ,核定征税,房屋总额的1%-3%征税。

2010年9月29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直到2013年3月1日,“国五条”实施细则规定,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差额征20%的所得税一以贯之的法律逻辑的,是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
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财税[2011]62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办发[2011]95号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 

官方答问—
国税办发[2011]95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
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答记者问   

政策解读—
实际取得不是实际发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操作要点
 <肖宏伟
不同观点—
实际取得工资中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问题--与天行健商榷 <毒砂>
国家税总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政策衔接问题<周宏兵>
税务总局明确8月份工资9月份发按新标准征税
个税减除费用上调 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吴清亮 陈曙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政策解读稿<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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