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9-05
摘要: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94)财税字第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4号       1997-09-0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

  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94)财税字第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

  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9月05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