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企业改制中契税征减问题的批复 苏财农税[2003]27号 2003-11-19 泰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中契税征减问题的请示)) (泰财农税[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应照章予以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也没有明确对此可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照顾。 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重组形式,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均应照章征收。 特此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2003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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