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时别忘了注销税务登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10
摘要:公司开张时,一般都知道办理各种手续。但到了公司解散时,通常以为关门就完事了。顶多注销下工商营业执照而已。但事实是,企业不再并不意味着纳税义务的终止。如果仅仅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而没有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将会受到最高一万元的处罚...

公司开张时,一般都知道办理各种手续。但到了公司解散时,通常以为关门就完事了。顶多注销下工商营业执照而已。但事实是,企业不再并不意味着纳税义务的终止。如果仅仅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而没有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将会受到最高一万元的处罚。

税屋提示——
1、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都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终止纳税义务。

4、需要企业法人代表格外重视的是,现在是信用社会,不要因工商及税务方面的一些污点而影响个人的信用,未来造成的影响不可估量。

有关“税务登记”相关政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登记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注销税务登记与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关系  
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辽宁国税出台相应办法  
终止经营须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出现七种情形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处置原材料及存货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否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税务登记证注销事宜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是要对企业查帐吗

企业出现七种情形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注销的税务处理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除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外);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4、原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纳税人名称、地址提供);
6、填妥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加企业盖公章;

7、涉及具体变更内容的证件、证明、资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1)外资企业需要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3)变更纳税人地址,提供变更后地址的法定有效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4)变更经济类型或改变注册资金、投资股东(包括企业改制和私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验资报告或产权交割单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私营企业可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变更后投资股东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

(5)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期限发生变更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变更、增减电话提供有关证明、凭证;
(7)变更、增加生产、经营地点提供法定有效证明;
(8)总机构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提供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9)增加或撤销联营企业提供联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0)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提供银行证明;
(11)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提供任免事项的上级批文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9、纳税人按《登记事项受理单》规定的期限领取《税务登记证》。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