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2-24
摘要:  问题内容:   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订协议,不用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股东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回复意见:   您好:...

  问题内容:
  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订协议,不用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股东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法规——
       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函[2009]363号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  
       
香港新颁布转让定价指引加强关联交易定价调查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9]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 ...  
       
鲁国税函[2009]276号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函[2009]12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关联交易同期 ...  
       京国税函[2010]1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工作 ...  
       
穗国税发[2009]279号广州国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 ... 
       
冀国税函〔2010〕53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关联业务申报和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  
       
我国首次利用情报交换成功确认关联交易纳税调整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2

       haihan点评——
       依据《合同法》规定,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等的经济主体之间达成合同要约意愿,合同成立,无论有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因此公司股东和其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又依据《合同法》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可以不约定利息外,其他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利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按常规商业惯例执行。因此税务机关说“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是正确的。

       实际操作:      
       1、如果检查的税务机关是该企业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企业没有利息支出的一般税务不要求纳税调整,以税务稽查的“利己原则”,如果调整后企业会少交25%所得税。
       
       2、如果检查的税务机关只是该企业的地方税种主管国家税务局,企业没有利息支出的一般税务是要求纳税调整,因为调整后会多收到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等。
    
       3、如果企业没有利息支出,当两个主管国家税务局按以上原则处理后,在企业的所得税上就会出现一个怪现象——企业没有利息支出作为虚拟支出而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个支出却不能做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都是纳税调整惹的祸。

       税屋提示——
       自然人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又如何处理? 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呢?

        相关问题——
     
   股东向企业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规定    
       
员工借款政策规范——年末应及时归还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准确掌握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关联交易报表将做修改  
       
关联交易申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白酒消费税提高直指关联交易   
        
税务总局展开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检查
   
        税务与会计中的“关联方”---学习国税发[2008]1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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